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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暂行办法
时间:2018年05月02日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对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使用或参与管理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全省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工作分工负责制。
就业失业行政处室负责牵头拟定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办法,牵头负责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风险防控,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实施就业创业资金监督。
高校毕业生就业行政处室负责指导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就业见习补贴、省级求职创业补贴、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补助资金、山东省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奖励资金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人力资源市场行政处室负责指导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人才开发行政处室负责指导全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奖补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奖补资金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职业能力建设行政处室负责指导全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指导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拨付环节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拨付环节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省就业补助资金(不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补助资金、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以及就业见习、求职创业补贴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不含省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补助资金、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以及省级就业见习、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省级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及贴息资金、省级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省级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资金、省级创业训练营补助、省级创业典型人物(不含“山东省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奖励资金风险防控职责,参与实施资金监督。
 
第二章  资金风险防控
 
第六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领域、环节、岗位,实施主动预防、科学管控,避免和化解资金风险,控制和减少风险损失。
第七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明确专门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资金风险防控工作。
第八条  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应遵循预防为主、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级防控的原则,坚持过程防控与重点防控相结合、常规防控与科技防控相结合、防控风险与建章立制相结合。
第九条  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范围包括:
(一)就业创业资金分配、下达;
(二)就业创业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三)就业创业资金支出、使用;
(四)就业创业资金可支撑能力;
(五)可能发生风险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就业创业资金分配、下达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违规分配下达就业创业资金风险;
(二)防控滞留、截留就业创业资金风险;
(三)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资金分配下达风险。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受理资金申请把关不严、降低标准、扩大范围、串通造假风险;
(二)防控就业创业资金审核不严不实、违规审批、超期办理风险;
(三)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资金申请受理、审核风险。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资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创业资金风险;
(二)防控超标准、超范围支付就业创业资金风险;
(三)防控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支出项目风险;
(四)防控重复享受、超期享受就业创业资金风险;
(五)防控就业创业资金财务管理风险;
(六)防控政府采购领域风险;
(七)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就业创业资金支出使用风险。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资金可支撑能力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因政策调整引发就业创业资金支付风险;
(二)防控因就业形势变化引发就业创业资金支付风险;
(三)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就业创业资金支撑能力风险。
第十四条  实施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排查识别风险点;
(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研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四)组织开展风险防控;
(五)总结评估风险防控效果;
(六)根据防控效果,作出风险保留、风险解除、调整风险等级等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建立资金风险防控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资金风险防控清单应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十六条  按照风险系数,将就业创业资金风险划分为重大、一般两个风险等级,实行分级防控。
存在风险,可能产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对工作开展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划分为重大风险。对重大风险,实行重点管理。
存在风险,可能产生违规行为或对工作开展可能有一定不利影响的划分为一般风险。对一般风险,实行常规管理。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就业创业资金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审核要件、审核标准、审核要求,制定具体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就业创业资金时,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要求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采取信息比对、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资金申请单位、个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机制,严格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对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程记实,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支付、使用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方面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十二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将就业创业资金纳入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提高风险防控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金管理使用分权制衡机制,资金拨付实行业务岗位与财务岗位双重审核、负责人审定,三方按程序审签,不得由单一工作人员办理所有拨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第三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对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就业创业资金监督应遵循依法、公正、广泛性、经常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就业创业资金监督内容:
(一)贯彻执行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情况;
(二)就业创业资金支出、结余情况;
(三)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情况;
(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就业创业资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单位对被监督单位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单位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监督内容和被监督单位,制定监督方案,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检查被监督单位就业创业资金会计资料、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
(三)根据检查情况,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项目、监督内容和被监督单位,提出报送资料、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评估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发现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并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开设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建立就业创业资金要情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资金监督、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内审、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创业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定期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一次就业创业资金要情。涉嫌违法违纪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重大就业创业资金风险要情,应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干预或插手就业创业资金分配;
(二)截留或拖延下拨就业创业资金;
(三)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就业创业资金;
(四)将就业创业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支、混用;
(五)将就业创业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六)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就业创业政策支出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创业资金;
(七)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就业创业资金;
(八)违规在接收资金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
(九)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政策申领对象的财物,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就业创业资金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经营活动,或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
(十)违反规定、违反程序、降低标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中介机构、见习基地、创业示范平台;
(十一)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创业资金享受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政策记录及申领资金的基础材料等;
(十二)在使用就业创业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采取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十三)在资金分配、管理、审批等各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四)以资金分配、管理、审批为由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赞助费;
(十五)其他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发现有关企业、培训机构、个人违规使用、骗取就业创业资金,应追回违规使用、被骗取的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企业、培训机构、个人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评价体系,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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